11月6日,汉阴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吴某为一名送餐员,某日在工作途中不慎摔伤。因用人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而是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加盟雇主责任险,由此吴某获得了相应保险理赔金。后吴某对劳动关系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计算损失时未将保险理赔金从工伤赔偿中扣减,用人公司不服遂向汉阴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应为用人单位公司为转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保险,该保险获益人应归属于用人单位公司,因此用人单位公司向吴某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减去已通过雇主责任险向吴某赔偿的部分,该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用人单位。